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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哪些车辆禁止交易

tamoadmin 2024-07-10 人已围观

简介1.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需要交多少税2.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多难?全面取消限迁还有多远?3.胡剑萍: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鼓励4S店经销二手车4.二手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5.请问:二手车经销的经营范围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7.二手车的个体营业执照二手车质量出现问题的可以找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维修或者赔偿损失。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

1.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需要交多少税

2.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多难?全面取消限迁还有多远?

3.胡剑萍: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鼓励4S店经销二手车

4.二手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5.请问:二手车经销的经营范围

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

7.二手车的个体营业执照

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哪些车辆禁止交易

二手车质量出现问题的可以找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维修或者赔偿损失。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需要交多少税

你好,在政府官网就能查到,下面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多难?全面取消限迁还有多远?

公司车辆属于固定资产,过户给个人需要交税。公司车过户给个人要缴纳增值税,下月初申报缴纳。公司车是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销售时按17%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胡剑萍: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鼓励4S店经销二手车

12月13日,商务部在回复网民时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做好二手车流通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修订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内的立法规章,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繁荣二手车市场。

回看人民网过往关于修订《办法》的报道,可以发现:

2017年11月,《办法》的修订工作就已经传出要重启。

2020年4月,商务部还曾公开表示,《办法》修订稿已完成,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转眼到了12月13日,商务部却在给网友的答复中提到“下一步……修订包括《办法》在内的立法规章”。这是不是意味着修订工作还未结束?

从2017年到2020年,《办法》的修订工作至今未见完成。从今年4月到12月,商务部的征求意见稿也未见公布。

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心里都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办法》修了几年还没有结果?修订《办法》很难吗?

《办法》的主要修订工作,集中于以下四项内容:

1.?进一步推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

2.?落实好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3.?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拓展市场发展空间;

4.?便利车辆异地交易登记,进一步繁荣二手车市场;

接下来,我们也逐步分析看看:

落实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年5月,财政部就出台了相关的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之前的税收政策,正规的二手车经营公司要按车辆成交价的2%缴纳增值税,而经纪公司和个体交易者只需向市场开办方缴纳每次200-400元的开票费用,即可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办理过户。

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以往很多二手车交易都通过个人之间进行交易,并不是走二手车经销商的途径。

增值税减至成交价的0.5%,可以降低二手车成本,促进二手车流通,推动二手车交易规范化,经销商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扶持二手车出口业务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三大部门于19年5月共同召开专题会议,正式开启了二手车出口业务。

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2019年全国实现出口二手车3036辆,今年二、三、四季度实现出口约2400辆。

且时隔一年半后,商务部与公安部又联合印发通知,在原有的10个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省市基础上,又新增20个试点地区。

可以看到,商务部在稳步推进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扩大,以加快二手车流通,消化过剩新车产能。

二手车“限迁政策”成阻碍,交易登记手续“不便利”

11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12项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新措施,其中包括车辆异地登记的便利政策,但却仅限于新车。

为什么排除了二手车呢?

目前,二手车异地交易仍受限于各地“限迁”政策,换句话说,车辆从异地迁出是容易,但能不能顺利迁入当地,却还得看车辆的排放量是否符合当地实行的车辆排放标准。如果不符合,就没办法迁入,又何谈异地办理手续便利之说呢?

其实,早在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就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取消“限迁政策”,但时至今日,全面取消“限迁”的工作仍很难推进。

要解决“限迁”问题,就要统一各地车辆排放标准和限行政策,但这关系到重要的地方环保考核指标,各地方政府矛盾不少。其次,取消“限迁政策”,还会影响本地新车销量,进而影响到新车上缴的税收。两者都让全面取消“限迁”变得困难重重。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手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汽车渠道变革已然开始,如何顺势而为,对于行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汽车供应链大会”(原“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年会暨高峰论坛”)2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大会论坛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胡剑萍发表了演讲。

胡剑萍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产业链条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较高,增长空间大,带动效应强,是当前扩大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之一。然而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汽车销量连续两年走低,2019年新车销量2576.9万辆,同比下降8.2%。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加剧了汽车消费下滑的压力,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扩展蔓延又进一步影响了全球汽车产业的发展。

胡剑萍表示,党中央和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同时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来恢复工作:通过了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降低二手车经销增值税税率,支持淘汰老旧柴油车等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措施。具体如下: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消费促进工作;推动出台稳定和扩大消费汽车的具体措施;完善汽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持续向好,汽车消费持续回升,在全球主要汽车市场中风景独好。据统计,截止9月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75亿辆,预计在年底将超过2.8亿辆,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平,也有可能略有超过。因此,中国汽车市场也将由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转变。

胡剑萍指出,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空间巨大,美国的二手车年交易量4000多万辆,中国2019年交易量才1400多万辆,远低于美国。中国二手车与新车的消费比例还处在一个较低的区间,在欧盟等主流市场,二手车和新车的比例是1.5:1,所以说中国的二手车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将成为拉动汽车消费的新动力。

对此,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开展了二手车出口工作试点。同时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对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正在逐步的提升。她表示,未来将继续着眼汽车全生命周期,特别是顺应汽车消费重心由购买向使用环节转移的趋势,抓住二手车、报废车等关键环节,全链条推动汽车流通体制改革,推动出台相关的措施,促进汽车消费和更新。

一是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管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重点是推进车辆信息的透明,鼓励车辆历史查询服务,加强解决有关突出问题。

另一个是全面落实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问题,2016年部署要求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相关部门持续推动下,这个问题在2019年上半年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在下半年随着部分城市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一些地方对二手车限迁的问题又有反弹,有的地区实行了只有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才可以迁移的政策,而国六标准的二手车实际上占比很低,所以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取消国五二手车限迁。此外,鼓励4S店经销二手车一些相关的政策我们也正在大力推进中。

二是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重点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继续做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落实工作。

三是深化汽车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汽车全产业链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降低汽车交易成本,提高汽车流通效率,进一步激发汽车市场活力。

请问:二手车经销的经营范围

二手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汽车维护、修理;二手车收购、销售;代理车辆年审;二手车经销、经纪。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5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从事二手车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由工商登记机关对材料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在登记后10内发放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解读

你好,

一、可以收购。

二、条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购车注意

第一,查询新车市场价格,在购买二手车之前,先要了解该款二手车是什么品牌的哪款车型,然后去查询这款二手车的新车最新市场价格(这里指的是新车实际销售价格,并不是新车的市场指导价格)。如果没有与您要购买的二手车同型号的新车,您可以拿最接近该款车型的同品牌新车做参照。

第二,初步估算折旧率,车龄的计算是以新车车辆上牌的时间为准。按照经验算法,新车前5年的折旧率分别为15%、12%、10%、8%、7%,而5年后每年可按照5%的折旧率进行计算。另外,新车的出厂时间未必就是上牌时间。

第三,调整实际折旧率,虽然我们有一些常见的规律可以遵循,但还有一些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车辆的折旧率,比如车辆的外观、行驶里程、车辆的保有量等等,都会影响到车辆的折旧率。折旧率幅度各项指标会有1%左右的增加或减少。

第四步,修正车价偏差值,将新车市场价X折旧率,就可以计算出该二手车大约的残值。

二手车的个体营业执照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中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几年中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二手车经营主体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问:《办法》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与原有规定相比,《办法》最重大的变化在于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原有规定要求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这样就人为地造成了新车市场与二手车市场的隔离。从中国二手车流通现状和发展来看,这一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取消二手车交易场所的限制,及时引入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一是有助于打破垄断,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交易规模及服务水平,改善消费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有助于充分利用现有营销网络和较成熟的运营管理体系,发挥规模优势,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所售二手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有助于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四是有助于为二手车市场提供丰富的经营资源并促进新车销售,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其次是简化二手车交易程序。当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自行出台各种政策,导致政出多门,交易手续烦琐,一辆车要完成交易和转移登记手续需要10多道程序,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为方便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办法》取消了不必要的二手车交易环节。

问:经营主体实现多样化,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将面临新的挑战?

答: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中国二手车流通的主要渠道,经过几年的培育和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不少交易市场运作已开始走向规范,对方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二手车流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原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等功能。我们认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流通的载体,应当是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运作,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继续发挥交易市场在二手车流通中应有的作用,《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功能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其转移登记的凭据。

不容置疑,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的引入必将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但是,应当看到,经营主体多样化,对拓展流通渠道,扩大二手车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竞争才会有发展,新的经营主体的引入有助于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运作,提高服务水平。我们认为,《办法》实施后,二手车交易市场仍将成为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根据其自身特点,抓住机遇,转变观念,把强化和拓展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功能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方向,以利于为交易双方创造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进而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

问:二手车流通涉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针对二手车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买方对卖方的不信任,买方对二手车市场和经纪人所报价格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事故情况、性能、里程真实性以及评估价格的怀疑,导致一些不熟悉行情的消费者对二手车望而却步。针对这一问题,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营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我们希望通过实施《办法》,使二手车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真正让消费者卖的放心、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问:刚才您提到了二手车统一发票,能否介绍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答:二手车交易尚未实施全国统一发票,这样不利于进行监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并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带来不便。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式样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二手车统一发票。

问:《办法》出台后,二手车鉴定评估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能否介绍一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有关情况?

答:从评估机构来看,发达国家二手车市场规范和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具有实力雄厚、被社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和素质高的评估师队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建立才刚刚起步,评估人员的数量和整体素质均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为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培养鉴定评估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严格准入,以利于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整体水平。《办法》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规定的程序申办。

从评估规范来看,当前中国二手车鉴定评估缺乏科学合理和统一的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评估结果可信度低,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失去了评估自身的意义。《办法》规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为配合其实施,提高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质量和水平,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我们正着手研究制定易于操作、能真实反映评定结果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标准,使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有章可循,评估结果对客户具有参考价值。

另外,原有办法虽未对二手车评估作硬性规定,但大多数二手车交易市场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收取交易费用,实际上二手车鉴定评估已成为强制要求,难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公平公正, 无形中增加交易成本,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为此,《办法》规定,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

问:信息通畅是二手车流通的重要基础,对此,《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当前,缺乏信息支撑和沟通是阻碍二手车流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中国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但大多数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封闭,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信息网络,影响了二手车的流通。《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规定,并力图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信息网络,提高二手车合法性、安全性信息查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车信息资源有效流动。

问:我们注意到,原《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称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而《办法》中则称为二手车,为什么要进行名称变更?

答:《办法》中以二手车取代原规定的旧机动车的理由:一是《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原农用运输车)、挂车、摩托车,有的车辆可能尚未使用就进行转移登记,称其为二手车比旧机动车更通俗、准确,符合实际,并能为公众所接受;二是《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将需交易并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称为二手车,《办法》的有关名称应与其统一。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从事二手车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由工商登记机关对材料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在登记后10内发放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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