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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二手车认定标准_陕西二手车限迁最新政策
tamoadmin 2024-06-02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欺诈认定标准2.二手车事故车国家认定标准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
1.二手车欺诈认定标准
2.二手车事故车国家认定标准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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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购车补贴
二手车欺诈认定标准
1、手续和证照检查
严格检查车辆手续和缴费情况,通过查验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交强险证等各种证件,不仅可以确定一辆车的年限,使用性质(营运,给营运),还可以确定该车是否为被盗抢车等等。手续和证照的检查要求不得有遗漏。
证照要齐全,纳税,凭证要一一过目,决不能马虎行事,否则会给评估工作带来经济损失和信任危机。此外还要注意验证此车是正品还是非法车辆(“水货”),严禁非法车辆进入交易市场,如盗抢车,非法拼装车,手续不全的车,证照不全的车等。
2、车辆技术鉴定
运用路测,目测及借助相关仪器设备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检验和检测。综合车辆相关文件资料对二手车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其各项工作内容要通过了解二手车的养护,维修情况,动态和静态检查及仪器设备的检测,准确地鉴定汽车当前的技术状况。
为做好此项工作,评估人员事先必须对汽车的结构组成、工作原理及汽车的主要性能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有了相关知识的准备,方可做好技术鉴定工作。
3、价值评估
选择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二手车价格评估工作。提供公平的鉴定信息,尽量满足买卖双方的技术要求。车辆的价值评估主要是要选择正确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要根据经济行为,即评估的目的来选择。在充分了解汽车市场的有关情况、市场价格的标定、金融信息等后,应仔细选择和确定评估参数、科学地进行评估。还必须掌握有关资产评估的理论,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各种规定。
二手车事故车国家认定标准
二手车欺诈如何认定:应当以一方所隐瞒的情况或捏造的事实是否足以对另一方的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其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标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从而购买二手车的,可以认定为二手车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二手车市场,事故车是指由非自然损耗的事故,造成车辆伤损,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下降的车辆为事故车。“重大事故车”一般是指存在结构性损伤的车辆。同时,泡水车、火烧车等也都属于"特殊事故车"。
一辆车的结构部件(纵梁、悬架系统、前后防撞钢梁、吸能盒等核心框架)、车架(车身骨架、结构部件,不含外观覆盖件),这些部分如果因为碰撞导致拉伸、形变、损坏的就可以算是事故车了;再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车身经水浸泡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在一种就是车身经火焚烧超过0.5平方米经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作为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的时候,如果二手车鉴定评估师鉴定后说有以下情况的,都建议谨慎购买:
1、包括车身顶边梁、底边梁、后翼子板、后尾箱、侧围等在内的任何车身肢体结构(不可拆卸部分)存在严重钣金修复甚至切割、拼接、烧焊的情况;
2、因撞击导致车辆安全气囊弹出、安全带更换的车辆;
3、发动机、变速箱存在大修的车辆;
4、车身过火焚烧面积超过0.5平方米,经过修复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5、车辆经水浸泡超过车身高度三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