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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民事赔偿能考驾驶证吗-有民事赔偿能买二手车吗

tamoadmin 2024-09-16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哪一方负责2.买二手车买到事故车可以打官司吗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4.最高院新规:二手车未过户车辆责任由谁承担5.女子买二手车2年后发现是凶车,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哪一方负责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卖二手车一方负责。卖二手车要提供车辆材料:1、原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2、登记

1.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哪一方负责

2.买二手车买到事故车可以打官司吗

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

4.最高院新规:二手车未过户车辆责任由谁承担

5.女子买二手车2年后发现是凶车,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哪一方负责

我有民事赔偿能考驾驶证吗-有民事赔偿能买二手车吗

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卖二手车一方负责。

卖二手车要提供车辆材料:

1、原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4、原始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5、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手车交易流程有:

1、验车、拓号、拆牌、照相;

2、违章查询并处理;

3、缴纳过户费、领取过户票;

4、转移登记、收回旧车牌;

5、领取回执单、缴上牌费;

6、选号上新车牌;

7、领取行驶证和登记证。

综上所述,需要交易双方携带过户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办理手续。不同的地区对于二手车过户的手续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需要大家参看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买二手车买到事故车可以打官司吗

可以。二手车交易,不管是通过平台、二手车交易市场,还是通过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交易,都可以要求卖方在合同中明确自己所售卖的二手车的真实情况。这样一旦发现事故或隐瞒情况,卖方应当全额退款,并赔偿买家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买家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先行协商,也可以直接起诉卖方。

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诉书。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并且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执行中的难中之难。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对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人身、物质、或其心理、感情等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伤害,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赔偿,那么惟一的平衡点就是通过诉讼,并最终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诸如当事人的态度、履行能力、保险理赔等问题从而造成执行难,致使大多数案件执行结果很难令申请执行人满意。下面,笔者结合近几年的执行工作实践,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为例,分析、探讨解决该类案件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各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字分析显示,该类执行案件有以下特点: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大家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现代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各种车辆急剧上升,这无疑给社会增加了更多可怕的“马路杀手”,故而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的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滞后,受害人在得不到满意赔偿的情况下,大多数采取了到人民法院打官司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该类案件逐年不断上升。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邓州市法院2003年至2007年共执结该类案件74件,其中法院受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仅有12件,自动履行率占执结案件总数的16.2%,其他62件案都是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才得以执结,但仍然还有将近50%的案件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执行标的额越来越大,案件得到根本执结越来越难。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2003年,该院受理21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平均个案赔偿数额为1.9万元。2007年受理55件,而平均个案赔偿款额已增加到3.2万元。其中的一个案件,肇事者被判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32万元,这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邓州地区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故而很难执行到位。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原因

 从统计数字可看出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笔者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下岗职工或农民,为谋生路借钱或靠贷款购买车辆搞客运或货运生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人亡或伤残,很难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二是购买二手车或证照不全的车辆,甚至是报废的车辆。此类车辆安全隐患多,往往在没有赚到钱时,可能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再想转让车辆也因车辆状况不好,难以售出好价钱,最终的结果是无钱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往往考虑到难以赔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就采取肇事后逃逸的方法来躲避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法院的审判、法院的执行等。有的则以转移财产,然后再外出他地长年打工不回的方法拖延、对抗执行。

 3、肇事者即被执行人被判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肇事者的家人又不愿协助法院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

 4、肇事车辆不及时办理相应的车辆保险,是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大多数车主由于存有侥幸心理,以及客观的支付能力所限,不积极甚至根本就不准备办理各类车辆保险,即使办理了保险,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法院在对保险金予以执行时也常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不予协助执行等难以执行的情况。

 5、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暂扣后处置不当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体,当发生交通事故对肇事车辆暂予扣押后,有可能碍于人情、关系,在只收取了肇事者少量医疗保证金的情况下,就放走了已扣押的车辆,致使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法院的赔偿数额高于交警部门收取的医疗保证金数额,此时,法院若想再对肇事车辆采取查扣措施,可能早已被肇事者转移或变卖,从而造成执行难。

 6、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有的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加之对已查扣的车辆保管不善,待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扣的车辆可能因停放过久已物非所值,有的甚至还要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造成本来可以执结的案件而无法执结,

 三、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即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时间与交警部门配合,及时采取对肇事车辆的查扣工作以及对车辆、保险理赔款项的保全措施等。特别是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应及时裁定先予执行,为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在审判阶段,审判庭应多做调解工作,特别是对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附带民事赔偿被告的工作,力争使民事赔偿部分得到调解结案,便于将来的执行。

 2、公安交警部门应增加协助和配合意识。一是交警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应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采取暂扣措施;二是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且有可能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对肇事者预交一部分医疗等保证金后要求放行暂扣车辆的,交警部门一般不应准许,情况特殊的,其预交的保证金数额一定要高于可能的赔偿数额;三是对有可能提起诉讼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衔接工作,比如办理肇事车辆的暂扣与诉讼保全的交付手续,以及提取、交付事故责任人预交的医疗费保证金交付等工作。

 3、完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保险理赔规定。实践中,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理赔款项执行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阻碍,比如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等,使理赔款难以执行。因此,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工作,强化保险公司的协助意识,使涉及保险理赔款项的执行难问题尽早得到解决。

 4、积极倡导和谐执行理念,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特别是对正在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朋友工作,共同出主意、想办法,或促使其家人制定出分批的赔付计划,代为履行赔偿义务,以利于案件早日得到执行。

 5、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可由各地法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即由政府财政拨付专项款项,专门用于对那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困难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案件,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给予适当救助,缓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最高院新规:二手车未过户车辆责任由谁承担

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

(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

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

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但是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

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行裁判。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

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其次,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女子买二手车2年后发现是凶车,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女子买二手车2年后发现是凶车,法院判处二手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女子购车款21万,并赔偿损失8万元。

一、女子买二手车两年后发现是凶车

随着汽车更新换代加速,很多人更喜欢购买二手汽车,可购买二手汽车同样存在风险,福建一名女子就买到了凶车。女子一直想买一辆车子,期间去过多家二手车都没有相中的,不是车型不好看,就是价格太贵。最终女子在一家二手销售汽车公司发现一辆她心仪已久的车子,而且价格还不贵,车子也比较新,就花费了29万买下了车子。

直到两年后女子才得知自己买的这辆车是一辆凶车,曾经撞过人。女子觉得这样的车子开着不安全,于是想让二手汽车销售公司将车子退了,但对方表示车子没有质量问题,不可以退款,无奈的女子只好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本案的关键点是二手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退款。女子认为二手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凶车事实,误导女子进行消费,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二手汽车公司表示,车子质量没有问题,关于凶车的信息不在他们说明的范围内,所以他们并没有任何责任。双方对此争论不休,最终法院判处女子退还汽车,二手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女子购车款21万元,并赔偿损失8万元

法院的判决的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手销售公司故意隐瞒事故车实情,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卖方应该提供关于二手车事故、修理等真实信息,所以二手汽车销售公司存在过错,需要退款。

三、综上所述

女子买二手车2年后发现是凶车,法院判处二手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女子购车款21万,并赔偿损失8万元。

文章标签: # 车辆 # 执行 # 案件